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市瑞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19605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11民初1897号 |
案号 | (2021)苏0311执17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国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尊亮租金1250000元、违约金100000元及利息损失134123.26元。二、被告徐州市瑞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在租金15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尊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7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0元,公告费470元,合计18970元,由被告李国清负担,被告徐州市瑞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其中3770元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张尊亮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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