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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老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59****51X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8103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91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7
    发布日期 2021-10-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老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9434576.61元。并以工程款9434576.6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2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反诉原告)老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延误工期违约金700000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老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案涉工程外墙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老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2302元,由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231元,由老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3071元,保全费5000元,由老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2025.5元;由老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7823元,由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0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1751.72元,由老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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