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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睿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56****47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2141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恢19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2
    发布日期 2021-06-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解除原告天津市大冷冰山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睿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睿蓝科技项目房屋转让合同》; 二、被告天津睿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市大冷冰山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购房款4050000元; 三、被告天津睿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大冷冰山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违约金585675元以及自2019年1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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