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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睿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56****47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1民初9505号
    案号 (2020)津0111执22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1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睿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隆昌发商贸有限公司欠款2952291.75元; 二、被告天津睿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隆昌发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以欠款数额2952291.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倍的标准自2015年11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欠款数额2952291.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止); 三、驳回原告天津隆昌发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56元,公告费26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睿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项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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