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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睿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晨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26804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16民初2189号
    案号 (2018)津0116执1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自贸法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5
    发布日期 2018-04-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双方于2017年11月16日解除双方于2015年2月14日签订的《睿蓝科技项目房屋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及2015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天津睿蓝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天津书生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本金、利息及各项损失共计3400000元。被告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1000000元;于2018年2月28日前给付原告100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1400000元。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被告就本案今后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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