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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章启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72683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8民初17448号
    案号 (2020)沪0118执54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10-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张树、周利妹、张晓清与被告沈利东、陆惠萍于2017年8月27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告沈利东、陆惠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树、周利妹、张晓清剩余房款106万元;   三、被告沈利东、陆惠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树、周利妹、张晓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算,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反诉被告张树、周利妹、张晓清应于反诉原告沈利东、陆惠萍付清上述第二项款项后十日内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5599弄144号306室房屋过户至反诉原告沈利东、陆惠萍名下(过户税费均由反诉原告沈利东、陆惠萍负担);   五、反诉原告沈利东、陆惠萍的其余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六、第三人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沈利东、陆惠萍29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5,914.10元,由被告沈利东、陆惠萍负担;反诉受理费40元,由反诉被告张树、周利妹、张晓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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