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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茂南市监罚字〔2020〕4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19日在茂名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责令期限报送公示2018年度年报的公告》,公告“2018年度年报报送的法定时间已于2019年6月30日截止,对我市未在法定时间内报送2018年度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经营异常状态)。请上述市场主体于2019年8月1日前补报年报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状态),积极修复信用记录。报送途径为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填报。未在责令期限内补报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的登记成立日期为2018年12月7日,其登记成立时间属《公告》内容中要求报送2018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企业范围,但截至2019年8月1日止,当事人仍未报送2018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0
    决定机关 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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