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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齐瓦颂(三亚)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60200MA****JD2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91民初5577号
    案号 (2020)皖0191执25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日期 2020-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江淮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时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71678元及利息(以783604.44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以1071678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息);二、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江淮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的,由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以其他财产清偿;三、驳回原告南京时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7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50元,由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江淮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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