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清环罚〔202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21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对2018年、2019年产生的1671.38吨和1310.03吨固体废物“回收泥”进行申报登记。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1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申报登记材料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未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19 |
决定机关 |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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