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昌弘洋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50069****035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502民初271号 |
案号 | (2021)鄂0502执10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告陈道 标、陈爱玲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 二、被告陈道标、陈爱玲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宜昌分行借款本金9138594.61元及截止2017年12月21日的 利息、罚息、复息116751.24元,合计偿还9255345.85元。 三、被告陈道标、陈爱玲以借款本金9138594.61元为基 数,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标准向原告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利息。 四、被告宜昌华凯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宜昌市乐高酒店有 限公司、陈孝兴对上述第二、三判项确定的被告陈道标、陈爱 玲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宜昌华凯食品商贸有限 公司、宜昌市乐高酒店有限公司、陈孝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 权向被告陈道标、陈爱玲追偿。 五、被告宜昌弘洋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判项确定 的被告陈道标、陈爱玲的给付义务的 50.1%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被告宜昌弘洋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 陈道标、陈爱玲追偿。 六、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其他诉讼 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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