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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浦(消)行罚决字〔2019〕00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浦江万杰实业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位于浦江县和平北路77号人民广场)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浦江万杰实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浦江县支行(帐号:33001677435050003155106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浦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7月2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29
    决定机关 浦江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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