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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11139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221民初31号
    案号 (2018)皖0221执12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1
    发布日期 2019-04-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钟宝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奚之清工程款87359元,并自2018年1月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被告钟宝国不能给付的范围内对原告奚之清承担给付责任; 三、被告芜湖县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奚之清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52元,由被告钟宝国、被告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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