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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11139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铜民二初字第00316号(2016)皖07民终3号
    案号 (2016)皖0706执2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陵县人民法院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30
    发布日期 2016-07-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赵三保工程款223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金1258019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1月2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本金97198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1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赵三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40元,由被告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部分款项原告赵三保已预交,被告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直接内向本院交纳)。 准许上诉人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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