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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天工商处字[2018]18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注册登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思博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育双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67号21G房 当事人广州思博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或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超过两年,本局于2018年05月18日对当事人广州思博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未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或因通过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已超过两年。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证据二: 证据三: 对此,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指向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22
    决定机关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冯育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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