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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仑卫传罚〔2020〕0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九峰北路9号、11号的宁波北仑冠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A.2020年6月25日-7月21日超过规定期限使用1瓶醇类手消毒剂,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B.2020年7月21日有1处医疗废物放在普通纸质容器内,上述A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B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8
    决定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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