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拱市监半罚处字〔2020〕0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虚构原价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中的价格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25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张慧勤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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