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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监半罚处字〔202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虚构原价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中的价格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25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慧勤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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