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鑫磊玻璃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迟炳仁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0376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南商初字第2063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鲁0202执5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5 |
发布日期 | 2017-02-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鑫磊玻璃有限公司签订的AA13030135CCX号《租赁合同》。 二、被告青岛鑫磊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返还租赁物(详见合同后附清单)。 三、被告青岛鑫磊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已到期租金(截至判决生效之日),并按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期间的租赁物占有使用费。 四、被告青岛鑫磊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自每一期租金给付日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 五、被告青岛鑫磊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6859元 六、对于上述第三、四、五项债务,被告闫敬军、迟增花与被告青岛鑫磊玻璃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92元,由三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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