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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中信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467****491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6民初14793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91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7
    发布日期 2021-11-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天津港保税区新欧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000元,借款期间内利息1373017.07元,及自2019年12月22日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8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075%计算,复利以1373017.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9975%计算);二、天津港保税区新欧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第一项偿付义务,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89号房屋及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86号天津电子科技中心1-1707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天津君晟原钢铁有限公司、天津惠君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中信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宝君、王也、王永东、吴志华、白文山、王玉虎在保证范围内对天津港保税区新欧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天津港保税区新欧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411元,减半收取计38705.5元,由天津港保税区新欧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君晟原钢铁有限公司、天津惠君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中信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宝君、王也、王永东、吴志华、白文山、王玉虎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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