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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广厦建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98555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105民初2697号
    案号 (2021)鲁0105执恢5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06-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山东广厦建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博爱县月山镇永林织编厂91176元; 二、山东广厦建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博爱县月山镇永林织编厂利息,以91176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山东广厦建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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