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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广厦建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00074****58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112民初8579号
    案号 (2019)鲁0112执27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4
    发布日期 2019-1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济南荣华刘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截至2018年6月21日的利息660935.13元; 二、限被告济南荣华刘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分别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以借期内的利息37616.33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3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罚息利率月利率10.33125‰(6.88750‰×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 三、被告孙倩在最高额7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一至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济南利泰建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最高额7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一至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夏培海在最高额7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一至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山东广厦建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最高额7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一至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夏培江在最高额7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一至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孙崇华在最高额7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一至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10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负担283元,被告济南荣华刘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孙倩、济南利泰建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夏培海、山东广厦建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夏培江、孙崇华共同负担514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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