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世钵吾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423917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7民初10296号 |
案号 | (2019)沪0117执452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05 |
发布日期 | 2019-10-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世钵吾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管守柱借款本金8,869,971.57元; 二、被告上海世钵吾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管守柱逾期利息(以8,869,971.57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息10%计算); 三、被告黄家和、何秀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志路555号A区4幢103室、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志路555号A区4幢104室、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志路555号B区2幢107室、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志路555号B区2幢108室的房屋【分别对应产权证:沪房地青字(2010)第005598号、005600号、008382、008384号】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在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的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判决主文的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上海世钵吾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管守柱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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