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迟宽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8196649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5民终1636号 |
案号 | (2018)辽0503执2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7 |
发布日期 | 2018-08-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6)辽0503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变更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6)辽0503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6)辽0503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对第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对第三项从2011年9月起至2014年11月13日止的停工损失,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葛玉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本溪钢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万七千六百六十二元,由葛玉成负担一万三千二百七十二元,由本溪钢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万三千一百六十七元,本溪钢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千二百二十三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四千三百九十元,由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万三千一百六十七元,本溪钢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葛玉成负担一千二百二十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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