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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福中百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58****556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15434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14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1
    发布日期 2020-04-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计卫忠、潘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74万元,并支付相应欠息(1、利息: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以本金7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95%计算,并扣减52002.63元;2、罚息:自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7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925%计算;复利:自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0925%计算,并扣减已支付的249.2元)。二、被告计卫忠、潘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38526元。三、被告计倩瑶、吴江市福中百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计卫忠、潘小英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上述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6194295768)。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21元,诉讼保全费4770元,合计10691元,由被告计卫忠、潘小英、计倩瑶、吴江市福中百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交至法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094294861)。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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