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市监行罚字〔2016〕29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商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依法可以给予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伍仟元整(¥5000),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9-12 |
决定机关 | 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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