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扬自然资规罚〔2020〕3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1)南门卫向西位移0.17米、±0降低0.10米、高度降低0.07米,面积6.73平方米;(2)北门卫向北位移0.22米、±0降低0.13米,面积7.27平方米。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980元(处南、北门卫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7.27+6.73)平方米×1400元/平方米×5%)。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04 |
决定机关 |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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