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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自然资规罚〔2020〕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1)南门卫向西位移0.17米、±0降低0.10米、高度降低0.07米,面积6.73平方米;(2)北门卫向北位移0.22米、±0降低0.13米,面积7.27平方米。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980元(处南、北门卫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7.27+6.73)平方米×1400元/平方米×5%)。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4
    决定机关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