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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博瑞云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5MA****L64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9516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77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7
    发布日期 2021-10-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北京博瑞云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九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缴纳出资150万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苏州九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吴江震泽支行,户名:苏州九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账号:1102022238000000204)。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由被告北京博瑞云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开户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账号:622840040609201476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原告苏州九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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