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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顺兴隆生活广场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40307****922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403民初1924号
    案号 (2020)辽0403执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20-05-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抚顺兴隆生活广场超市有限公司将20965.28元货款支付给原告沈阳怡亚通泽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1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承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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