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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嘉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廖新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6681371
    执行依据文号 惠市劳人仲案字[2015]1213号
    案号 (2016)粤1302执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6
    发布日期 2016-05-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关系自2015年11月10日起解除;  二、被申请人同意在本调解书签字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请求事项中的工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合计24858.15元。双方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相关法律诉讼。申请人自收到以上款项后,不得再行主张基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解除后享有的任何权利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和提起劳动仲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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