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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葫市监处字﹝2019﹞第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一、没收违法所得29.59元。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7
    决定机关 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