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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20078****244G
    执行依据文号 青崂劳人仲案字【2018】第682号
    案号 (2019)鲁0212执7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6
    发布日期 2019-07-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16)44号)第一条、《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第一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刘晓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600元。 二、被申请人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刘晓东2015年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3439.08元。 三、被申请人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刘晓东2014年7月28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的防暑降温费1534.71元。 四、驳回申请人刘晓东的其他各项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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