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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崔春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20078****244G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212民初651号
    案号 (2017)鲁0212执8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4
    发布日期 2017-10-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秦岭路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53550元(利息计算到2016年1月8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计算); 二、被告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秦岭路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46万元。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秦岭路支行对被告崔春卫持有的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以上述股权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超过部分归被告崔春卫所有。被告崔春卫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秦岭路支行对被告李大伟名下的坐落于青岛市李沧区少山路114号2单元102户房产一处(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鲁(2015)青岛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56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以上述房产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超过部分归被告李大伟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被告李大伟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秦岭路支行对被告叶淑芳以其名下的坐落于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51号1单元203户房产一处(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鲁(2015)青岛市不动产证明第002312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以上述房产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超过部分归被告叶淑芳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被告叶淑芳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秦岭路支行对被告周海霞以其名下的坐落于青岛市市北区劲松三路277号11号楼1单元301户房产一处(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鲁(2015)青岛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87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以上述房产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超过部分归被告周海霞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被告周海霞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崔春卫、被告赵艳艳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崔春卫、被告赵艳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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