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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密安华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韩焕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220169****590D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新2201执3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1
    发布日期 2018-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密安华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强富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12784元。 二、被告哈密安华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强富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12784元的利息损失(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每月1.5%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6元,公告费360元,由被告哈密安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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