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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冀东灰剑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子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2105****24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08民初5733号
    案号 (2018)冀02执77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2
    发布日期 2018-08-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原告唐山冀东灰剑水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告陈金芬、焦立光、焦丽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 二、本案其他之诉不予追究。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唐山冀东灰剑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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