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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环罚字〔2020〕8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夜间违法施工
    行政处罚内容 你公司负责组织施工的位于南宁市良庆区良庆大道9号的“龙光玖誉湖御湖组团”建设项目,未持有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须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证明,擅自于2019年11月27日22时后,使用了1套振动棒和1辆混凝土泵车等产生噪声的机械设备,对该项目的3A号楼20层楼楼面进行浇筑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扰民。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二)《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四)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我局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0〕49号)及其《南宁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20
    决定机关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谢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