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商华夏(上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334****839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51民初8307号 |
案号 | (2021)沪0151执5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商华夏(上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前归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明支行垫付款本金15,757,742.50元; 二、被告中商华夏(上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明支行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垫付款本金15,757,742.50元为基数,按日0.05%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中商华夏(上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明支行违约金80,000元; 四、被告中商华夏(上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明支行律师费损失260,000元; 五、被告中商沪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沪深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四项中确定的被告中商华夏(上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各自在 2.3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193元,由被告中商华夏(上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商沪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沪深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该款原告已预缴,三被告于2020年12月2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七、各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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