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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兴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开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0366****28X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民终4247号
    案号 (2018)冀02执151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1
    发布日期 2018-10-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兴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久和船舶进出口有限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13922452.5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3922452.55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7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334元,由被告江苏兴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9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江苏兴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被上诉人上海久和船舶进出口有限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12766500.0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2766500.01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7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上海久和船舶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生效后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334元,由上诉人江苏兴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96588元,被上诉人上海久和船舶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87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335元,由上诉人江苏兴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96589元,被上诉人上海久和船舶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87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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