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宏威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828MA****HP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17750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01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9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宏威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新鑫机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升降机维修、保养费48000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市新鑫机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新鑫机械公司负担455元,被告大连宏威机械山东分公司负担545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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