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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菊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316513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255号
    案号 (2016)沪0117执017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17
    发布日期 2016-04-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仕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借款本金3,563,547.68元;^~^二、被告陈仕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截止至2015年3月25日的逾期利息679,746.72元及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上海佳骏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陈仕浩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陈菊花、陈日华对被告陈仕浩上述债务的履行在5,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40,74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41,306元,由被告陈仕浩、上海佳骏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陈菊花、陈日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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