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三环家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蔡美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11834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3民终4176号 |
案号 | (2018)浙0304执7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中院 |
执行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7 |
发布日期 | 2018-04-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鼎新家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95646.67元、复利1892.93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3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息之和409564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6%计算); 二、如被告浙江鼎新家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公高抵字第9928201228168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权对被告温州市鼎新家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东经一路4-6号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瓯海区字第0209058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08第3-55656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1650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 三、被告浙江三环家具有限公司依据公高保字第DB130000023984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165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朱蓓霞、何崇琴依据个高保字第DB130000023985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165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浙江三环家具有限公司、温州市鼎新家具有限公司、朱蓓霞、何崇琴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鼎新家具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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