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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粤穗南综执(南)罚字〔2020〕6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进行爆破、开山、钻探、机械式挖掘施工、取土、采石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作出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2
    决定机关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