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粤穗南综执(南)罚字〔2020〕6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进行爆破、开山、钻探、机械式挖掘施工、取土、采石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作出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12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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