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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黔西南泰龙(集团)焱鑫冶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30109****00X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403民初61号
    案号 (2021)闽0403执恢4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日期 2021-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黔西南泰龙(集团)焱鑫冶炼有限公司应返还福建三明市顺泽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77215.95元; 二、黔西南泰龙(集团)焱鑫冶炼有限公司应同时承担福建三明市顺泽贸易有限公司货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年利率4.75%标准,自2017年8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的付款之日止); 三、黔西南泰龙(集团)焱鑫冶炼有限公司应支付福建三明市顺泽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前述一至三项付款黔西南泰龙(集团)焱鑫冶炼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26元,减半收取4913元,财产保全费3570元,合计8483元,由黔西南泰龙(集团)焱鑫冶炼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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