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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黔西南泰龙(集团)焱鑫冶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30109****00X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22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黔0221执14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27
    发布日期 2018-1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8)黔022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黔西南泰龙(集团)焱鑫冶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瑞泰实业有限公司销售贸易分公司预付货款250000元,2017年7月6日至2018年2月6日的违约金 21572元,合计2715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313元,由原告负担779元,由被告黔西南泰龙(集团)焱鑫冶炼有限公司负担2534元(原告已预交,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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