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黔西南泰龙(集团)焱鑫冶炼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孙骁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230109****00X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民初71号 |
案号 | (2018)黔2328执10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11 |
发布日期 | 2018-11-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嘉泰公司放弃要求被告夏青、桂丰公司、龙威公司、张旻、炎鑫公司、烨盛公司自逾期还款之日起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由夏青、桂丰公司、龙威公司、张旻、炎鑫公司、烨盛公司采取分期偿还的方式清偿欠嘉泰公司货款本金46540460.51元。 三、自2017年12月起至2018年5月,夏青、桂丰公司、龙威公司、张旻、炎鑫公司、烨盛公司每月至少支付嘉泰公司90万元;剩余所有欠款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四、款项支付时间:前述每月应偿还的款项应在当月的25日之前给付。 五、上述款项如果没有按照约定期限支付欠款,则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所有未付款项的利息。 六、夏青、桂丰公司、龙威公司、张旻、炎鑫公司、烨盛公司应严格按上述约定履行清偿义务,若不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或任意一期不按约定履行的,嘉泰公司有权就全案债权申请强制执行。 七、上述各项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原告嘉泰公司、被告夏青、桂丰公司、龙威公司、张旻、炎鑫公司、烨盛公司及第三人电冶公司、联泰公司、玉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 八、嘉泰公司放弃对裕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要求裕丰公司参与承担本案的清偿责任。 九、除裕丰公司外,其余所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十、本案案件受理费317221元,减半收取15861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保险费6万元,上述费用共计223610.5元由被告夏青、桂丰公司、龙威公司、张旻、炎鑫公司、烨盛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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