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环罚字〔2016〕4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3151元(叁仟壹佰伍拾壹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9-08 |
决定机关 | 成都市新都区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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