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高新(滨)市管市监罚处〔2021〕17100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作为电梯的维保单位,电梯维保安全管理不严格,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不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未能督促员工严格落实安全技术规范,未及时发现和纠正维保人员虚假维保的问题。对这起事故负有单位主要责任,构成“1.19”电梯井道坠人事故责任的违法行为。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制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及时消除该涉事电梯的安全隐患;2、罚款人民币160000元。以上处罚共贰项。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17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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