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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静海〕规自监规划字〔2019〕第0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在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体育大道北侧、团泊大道东侧建设的团泊商业广场(B3、B4、B9、B10)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现依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工程造价5%的处罚决定,依据中恒房地产评估责任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工程造价标准,罚款金额为212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8
    决定机关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天津市不动产登记局静海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