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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路综执罚决字〔2017〕第40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台州市百寿坊餐饮有限公司擅自设置招牌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台州市百某坊餐饮有限公司在台州市路桥区泰隆街12X8号A1幢A1-017、018、A2幢A2-015主要从事餐饮服务。被处罚人为了经营需要,从2017年10月10日开始,在泰隆街12X8号A1幢A1-017、018三楼北侧及西侧外墙体上设置了一个招牌,为字体招牌,单个字体长约1米、宽约1米,主要内容为“老北京火锅”,至2017年10月13日案发时上述招牌的设置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上述招牌影响市容,本机关于2017年10月13日向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同月15日17时前自行拆除,但被处罚人逾期未拆除上述所设置的招牌。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招牌,影响市容,并逾期不改正。现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23
    决定机关 区行政执法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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