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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海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2618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102民初6841号
    案号 (2020)湘0102执3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6-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邝定贤向文湘勇偿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为20万元,逾期利息以违反还本金为基数,按年息24%标准自2015年8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海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丽芳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文湘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 692元,由被告邝定贤、湖南海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丽芳对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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