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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海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邝双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2618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102民初73号
    案号 (2017)湘0102执3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7
    发布日期 2017-04-2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杨环宇偿还借款本金47万元; 二、被告周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杨环宇支付利息(以4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自2015年5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湖南海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金47万元及利息1116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邝定贤对本金47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杨环宇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履行本判决规定的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50元,由被告周海燕、湖南海通公司和邝定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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