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桐庐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8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2021年04月25日08时45分,当事人浙江万兴恒服务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在其位于杭州市桐庐县大奇山路8号的经营场所内,现场西侧站点发现小区生活垃圾督导人员在岗,小区中部和东侧两处站点督导人员均未在现场督导,执法人员现场对垃圾桶进行检查,灰色其他垃圾桶和红色有害垃圾桶均用于存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桶中混入未分类的塑料袋,袋中有各种其他易腐垃圾,易腐垃圾桶中有餐巾纸盒烟头等其他垃圾,当事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不健全且未落实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施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的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浙里办、支付宝、丰收互联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桐庐农商银行各网点办理缴款。未通过以上方式直接至桐庐农商银行办理缴款的,需向本机关提供缴款凭证(账户名:桐庐县城市管理局,帐号:20100000363422600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21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桐庐县城市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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